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1997年1月修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的学历考试,为确保考试质量维护国家考试的信誉,严肃考试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即视为违纪,由监考员提出批评和警告,限时改正:
1.在考场内有交谈、喧哗,不按规定就坐等行为,影响考场秩序者;
2.将书籍、资料、笔记、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考试开始前不丰放在指定位置者;
3.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试卷上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者;
4.答题时左顾右盼,试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答过的试卷不按规定放置者;
二、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取消本期考试各科成绩,并予以公布。
1.连续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者;
2.将书籍、资料、笔记、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考试开始后不丰放在指定位置者;
3.抄袭他人试卷者;
4.雷同试卷抄袭者和被抄袭者;
5.在试卷非指定位置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或作出与答案无关的各种标记者;
6.利用现代化多功能电子工具违纪或违反规定使用计算器者。
三、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严重违纪行为之一,取消全部成绩,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1.第二类违纪记载次数累计两次以上者;
2.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3.交换试卷传递答案者;
4.故意扰乱考试秩序,严重影响他人考试者。
四、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者,取消其考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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