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01--2005年
考 试 计 划 的 说 明
1.新计划的执行期为2001年---2005年。下一期考试计划的调整将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规定而定。
2.新计划开始执行后,凡志新计划相抵触的一切规定办法等即行终止。其中有:
①《关于印发<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考委发[1995]第8号)
②《关于执行1996年----2000年专业考试计划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考委办字[1995]第9号)
③《关于新旧考试计划衔接的补充说明》(京考委办字[1995]第14号)
④《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软件及应用专业考试计划(本科)>的通知》(京考委办字[1995]第16号)
⑤《关于1996年----2000年专业考试计划及部分学习用书更正的通知》(京考委办[1995]第17号)
⑥《关于修订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京考委办字[1996]第20号)
⑦《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公共政治理论课设置及有关专业考试计划问题的通知》(京考委办字[1997]第4号)等。
3.关于课程衔接,1995年底以前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其课程名称与新计划名称相同的课程仍然有效;其课程 名称与1996年----2000年计划课程名称相同的按各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规定执行。其余课程除有特殊规定者一律不予衔接。
关于课程实践环节(上机、实习、实验等)的衔接,凡在1996年----2000年考试计划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在新计划中被顶替的课程增加了实践环节,可不参加实践环节的考核。
4.关于专科接考本科,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接考本科,专科阶段已合格的课程如与本科阶段课程或加考课程相同的,可以免考,但需在接考专业的专科段课程中选考相应课程(见各专业内规定),补足学分。
文凭考试专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科阶段用自学考试合格成绩所替代的课程,如与接考本科阶段的课程或加考课程相同,可以免考,但需在接考专业的专科段课程中选考相应课程,补足学分。
5.各专业政治课程设置衔接规定内容详见京考自考[1999]第9号文件。
6.各专业考试计划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
|